1、建立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。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是需要反复沟通后建立的,******次会见当事人难免会有排斥不信任的情绪在里面,所以不能急躁快进,******次会见只是取得初步的信任,往往要进行几次会见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,才能有利于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。
2、在会见的时候,要让当事人了解在本阶段律师的作用,能为他做什么。告诉他应有的权力。
3、因为当事人在看守所内,又因为涉嫌犯罪,所以往往会显得特别的敏感。所以律师在会见的时候不要盛气凌人,在语气上态度上尽量给当事人不要太大的压力和排斥的情绪。
4、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,比如强奸案中,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;
5、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,应进行甄别,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,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
6、注意笔录记载内容,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,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、客观,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。由于个案的差异性,会见内容各不相同,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、调整;
7、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,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,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;比如******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、授权、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;
8、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,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;
9、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、违规要求后,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;
10、虽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的家属签名确认,让当事人本人确认,更有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;
11、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,同时也有不利的内容,若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附会见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的,可将相关内容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;
12、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,笔录中的相关内容须调整。